1.如若在
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应当依据该劳动合同中
劳动者所处岗位(职务)相对应的
工资标准进行确定。
若是经由
集体合同(即工资集体协议)所确认的标准超越了劳动合同原本的约定,那么便应以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为准。
2.然而如果劳动合同及集体合同皆无相关约定的话,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代表共同通过工资
集体协商来加以确定,并且最终的协商成果也需以
书面形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无其他书面协定的情况下,
法定节假日期间劳动者得到的
工资计算基础将依照其本人所处岗位(职务)正常出勤时每
月工资的70%进行确定。
按照以上既定准则计算所得出的假期工资基础均不能低于本市
法规中明确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
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
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
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
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