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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缓刑司法所接收条件

异地缓刑司法所接收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2024-07-30 13:30:03 已帮助176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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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缓刑司法所接收条件
在异地实施缓刑期间,接受司法所的监管是有一定条件和规范的。
这些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你需要严格恪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其次,依照有关考察机关的规定,定期向其汇报自身的活动行为,以便于随时掌握你的动态;再者,要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方面的规定,确保自己的社交圈和生活环境不会对监管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如果你想离开现在所居住的城市或县,甚至是迁移到新的地方,请务必提前征得考察机关的同意与批准。
另外,要特别注意的是,如若在缓刑考验期内涉嫌新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是发现在法庭审判之前还存在其他未受审理的罪行,那就要面临缓刑被撤销的风险,并且还需要对新的罪行或额外的罪行进行正式的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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