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过程中,若购置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这种形式的股权实质是该公司的无记名股票,这种类型的股权并未记载持有人的具体姓名,因此持有者享有完整的自由转让权。
在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这类所持有的不记名股权,可以直接加以分割处理。
或者由其中一方完全获得此份股票,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当然也可以选择通过出售股票来实现现金分配,然后再根据各自应得的数额进行再分配。
倘若在协商及谈判过程中,双方无法就以上几种方式达成共识,也可以直接从股权的比例入手进行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