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
行政诉讼的主体仅限为被认定具有特定
行政行为法律相对人地位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团体;
2.应当具备确切的被告身份。
被告方应当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
3.该行为必须满足
行政诉讼法设定的实体与程序条件限制,即属于法定的
诉讼范围之内;
4.须在受理该诉讼案件的司法法院所属区域内进行;
5.原告方应当围绕其具体的诉讼主张提供充足的
证据与事实依据,其中,“事实依据”包括提出确信
行政部门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已侵犯到其合法权益的客观性事实及理由。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
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
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