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与用人单位未签订相关
劳动合同,则
劳动者可提供以下凭证以进行维权: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财务记录(其中包括员工个人工资发放清单)以及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记录;
(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颁发的岗位工作证、服务证等具有身份标识的证件;
(三)劳动者在本单位招聘过程中填写的各类登记表和报名表,这些均是用于记录招聘过程及详情的重要
证据;
(四)员工出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书面
证言或是口头陈述等。
对于这些由用人单位负责保存的凭证,用人单位有义务承担
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