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雇佣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之际,我们必须从两个重要层面进行核查:
一是考察该雇佣关系是否满足了法定的形式要求,即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已经签署了正式的雇佣合同或者达成了口头约定的雇佣共识;
二是从更为本质的角度出发,检视双方在雇佣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责任,是否表现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动力资源、另一方负责支付相应报酬的状况。
接着进一步验证这一关系中受雇人员是否受到雇主的有效管控以及统领,可以说,这种直接而明确的隶属状态是雇佣关系得以建立并稳定运行的基石所在。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受雇者是否由雇主或其授权的代表进行选拔任命。
只要以上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相互映证,毫无疑问,这份雇佣关系便可以被初步定义为切实存在的。
《劳动法》第二条
受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些用人单位依法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是指上述五种组织之外的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