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是无法通过任何形式或方式断绝的。
无论亲生父母或者子女双方以何种名义或形式表示与其对方脱离关系,这都违反了法的本质原则和基本精神。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仅有解除了收养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家庭关系的规定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特殊身份关系源于法律约束而建立,自然也可以依法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