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之间缔结财产协议方面,前提条件必须具备两个重要要素:
其一是协议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并表达真实意愿;
其二是该协议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文规范,针对夫妻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财产以及个人婚前已有财产的权属安排,夫妻双方享有自主权,可自由进行约定,决定这些财产究竟归属何方所有、双方共有的比例或部分归属于双方所有,部分则归属于其中一方所有。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及个人婚前已有的财产的约定,它对各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与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