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已逾一年半者能否进行相关诉讼事项的问题,其答案取决于申诉请求之内容。
若申诉请求涉及对财产分割的方案有异议或希望获取离婚所带来的损害赔偿,那么此类事项将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因为针对这两种情况的诉讼时效均为离婚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
然而,若申诉人发现对方存在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而提出重新分割财产的诉求,或者希望更改子女的抚养权,甚至对子女抚养费用方面致以投诉,这些情况即使在离婚已经过去一年半之后依然具有被法律认可和保障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