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均由人民检察院向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种类型的公诉案件将由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的两个月之内做出最后的裁决宣告,并且这个期限不应该被延长到超过三个月。
而对于那些适用普通程序展开审判工作的案件来说,基层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必须完成全部的审判活动;
至于那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同样需要在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作出最后的裁判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