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在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若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载明的条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整体操作流程大致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需向负责处理该案的办案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其次,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办案机关将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取保候审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若决定批准取保候审,则会出具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书;再次,办案机关将根据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内容,实施具体的取保候审措施,例如收取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责令遵守特定的义务等;
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严格遵循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静待案件的后续审理工作。此外,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案件出现新的发展变化,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时,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