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这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的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的执行过程中,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审查确认不具备进行刑事追责的实际合法性基础,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已尽,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必须及时地向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明确的通知。因此,倘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接受取保候审之后,侦查、起诉及审判等各项工作并未因之而停滞,同时也没有发现任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那么在取保候审的期限之内,原则上是不能对其实施拘留的。然而,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证据线索,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后仍然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更为严格的强制措施,例如监视居住或者重新申请取保候审。因此,是否会再次实施拘留,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案情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