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警察在成功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若此人确凿具备了上文中提及的情节之一,便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进行取保候审,依然取决于每个案件的独特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具体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