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关系中,发包方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特定的建设费款,并且该笔等额款项已经明确并到达应当履行的期限时,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协商以出让该工程的所有权抵顶所欠建设费款,从而在下述情况下拥有对此项抵顶所得权利的优先使用权,即所谓的建设工程承包方债权优先受偿——此种权利,乃法律制度明文规定,其特殊性在于确保了此类债权人能够在所有债权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能优于一般的物权持有者享受到偿还的权利。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