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可让渡性。
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主体通常为承包方,他们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决定将此项权利转让给他人进行经营运营。
为了更好地适应现阶段我国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经济体制,同时也为了满足三权分置的土地经营权入市需求,我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一系列改进与调整,其中包括将关于耕地使用权不可抵押的条款予以删除。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