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偿争议一律作为
行政诉讼类型处理,其法定时效设定为六个月。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立
法规范,所有公民、
法人或其他各类社会团体在获知或应该获知有关
行政行为以后的六个月之内,必须直接向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程序。
然而,法律对
诉讼时效亦设有特殊规定,若属于因不动产
物权引发之争议,则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算起超过二十年后,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而对于其他任何类型的争议,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算起超过五年之后,人民法院也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相关
诉讼请求。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
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