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特定的情况之下,具备相关条件的话便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实施取保候审这一法律行为。然而,这部法律法规并没有硬性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司法程序,必须在开庭审理之前进行,而是需要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独特情况,综合考虑之后再做出是否采取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满足了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到的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害性的风险,那么在开庭审理之前采取取保候审的做法是完全可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