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申请取保候审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对于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实施
取保候审后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否则也应考虑取保候审;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
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样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羁押期间已满,但案件仍未审理完毕,此时也需要考虑为其提供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