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谨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强制手段被允许使用,以确保那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在暂时性地离开羁押场所后,依然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可能被判处较轻刑法并不会对其自身及社会构成威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孕妇等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