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对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必须要做到及时执行。然而,这条法规并没有对此设定具体的时间截止点。然而,当表明不应该再对被解除强制措施者进行刑事追责或是当取保候审的法定时效到期后,就必须立即解除取保候审。因此,解除取保候审的具体时间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决定,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保证其及时性。若需了解更详细的时间限制,可能需要查阅其他相关的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