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取保候审期限的问题,应从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作出批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日算起。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最长时间为十二个月。换言之,自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宣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保护措施之日起至满十二个月为止,取保候审期限即告终结,必须予以解除。若在此期间内,因发现不应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已到期,须立即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同时向被执行人以及相关部门通知及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