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确的第七十九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所适用的取保候审措施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整整十二个月。这意味着,倘若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取保候审的强制处理,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最长只能耐心地等待长达十二个月的时间,才能等到法院审理案件的最终开庭。但是,我们必须明白,实际的等待时间将受到案件具体情况的制约,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的调查工作、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审理程序等环节的进展状况。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了不应再对其进行刑事追责的事实依据,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经到期,那么就应该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向相关人员和单位发出通知。因此,当事人实际等待开庭的时间可能会比十二个月更短,当然也有可能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而导致等待时间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