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范下,针对涉及打架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取保候审,需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首先,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会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某种附加刑惩罚。
其次,如果其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采用此种方式。再次,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特殊状况,或者正处于孕期并为自己的孩子哺乳,同样在保证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使用取保候审措施。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