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本质并非为取代逮捕之功能,而仅仅是作为逮捕制度的辅助与补充。取保候审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司法程序进行期间,既不对司法侦控造成实质性阻碍,也不会对公众产生危险,从而能顺利地接受审判。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中包括可能被判处相对轻微刑罚的情况、虽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但不至于引发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以及诸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状况。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将永远免于逮捕。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可能逃避司法侦控、起诉和审判,或者存在其他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否实施逮捕,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决策。因此,取保候审与逮捕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强制措施,它们所适用的条件及法律后果均有所区别。尽管取保候审可能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短期内免于逮捕,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最终将免于逮捕。是否实施逮捕,仍需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