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取保候审的相关依据和条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得以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形: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前提是这种做法并不会引发新的社会风险;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