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主要针对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那些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若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产生重大社会风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除此之外,对于那些身体状况严重无法独立生活或者处于妊娠期及哺乳期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及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并且案件尚未办理结束时,亦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样可以适用取保候审。然而,未成年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则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未成年人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比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或者未成年人自身具有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关照,那么未成年人便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然而,如果未成年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取保候审的因素,那么未成年人可能就无法获得取保候审。因此,未成年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必须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案件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如果未成年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确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