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允许采取保释措施的对象范围包括涉嫌触犯管制罪、拘役罪,或是单独适用附加刑之犯罪嫌疑人、被告;同时也包含那些可能因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而受到监禁,但他们采取保释措施却不会对公众产生任何实质威胁的被告人;再者,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的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幼子的母亲,以及在羁押期已满、案件尚未审理完毕,并且有必要采取保释措施的情况下,这些人也都有资格获得保释。至于那些腿部装有钢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获得保释,这就需要我们具体地分析他们是否满足了上述提到的任何一个条件。如果腿部装有钢板的状况使得他们的生活无法自理,而且他们还符合其他相关的条件,例如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实质威胁等等,那么根据这部法律的规定,这些腿部装有钢板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许可以提出保释申请。然而,最终是否能够得到批准,仍然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