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特定的司法程序环节,且需符合如下条件及标准,其中所述轻微情况包括:
首先,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评估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风险增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亦可提出相应申请;再者,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可以考虑申请取保候审,前提是此类情况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威胁;
最后,当羁押期限已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审结完毕时,对于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给予适当考虑。在此类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不会被视为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