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刑诉法》之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其可接受的最长时间限制为十二个月。显而易见,取保候审的确构成了一种期限制度,即最长为十二个月的考察周期。在这段时期内,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程序,以及提起公诉与审判环节。倘若在此期限内未判定存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又或是取保候审的时限已至,则必须得当即时解除取保候审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