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适用于以下两大类情形:其一是涉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独立适用的附加刑;其二则是涉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实刑,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也不会引发任何严重的社会风险的情况。例如,在涉及到帮信罪名的案件中,若嫌疑人身负的刑期较短亦或是证实该人所实施的帮信行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那么便有资格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依据个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