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述,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之公正性与合法性,对取保候审采取最长时限至多为十二个月的刚性限制。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不应再对当事人加以刑事追诉,或者取保候审期已至十二个月的上限,应及时依法解除对其的取保候审措施。此即代表着,如若原先设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发生任何改变,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已经达到,则取保候审的实施方式将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适当变更或解除。因此,在经过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对于取保候审措施是否需变更,实则为必要之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