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效婚姻中所生育之子女,其养育事宜可参照离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幼童而言,通常应优先考虑由母亲直接承担起抚养职责。
若已满两周岁的孩子,其父母关于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则须由司法机关根据双亲各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行裁决。
而当子女年满八周岁后,其真实意愿便应受到尊重与采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