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部门进行法定程序离婚之后,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并不必然具有可撤销性。
此举仅限于尚未完成全部离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如果此类情况确实存在,当事人有权对已签署的离婚协议提出异议与否认。
但若双方已经按照法规规定,完成了所有离婚手续的办理工作,那么关于解散婚姻关系方面的决定将不再有反悔的余地,然而,对于离婚协议内涉及的非核心条款或事项,当事人仍有权利提出异议与申请撤销。
至于财产分配等相关问题的反悔事宜,需在离婚手续正式办理完毕后的一年之内提出上诉;
对于发现配偶隐瞒、隐匿共同财产及其他重大财务信息的情况,有权于离婚后的三年之内提起仲裁请求。
如经司法诉讼程序审理,确认不存在欺骗、威逼等违法行为,法院便将依法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