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合同编,对于离婚协议的更改与修订,能施行此项操作的先决条件必然是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已经获得正式离婚的身份认定或经由向相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并获准离异。
对此,从大多数意义上来说,是无法再对此进行修正的,因在此期间内的离婚协议早已具备法律定性并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然而,具体而言,当双方达成了新的共识并且这些共识是建立在对离婚协议中各项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基础之上的话,则有可能按照国家的法律草案而对此作出必要的调整。
在修改协议的操作过程中,首先需要确定且在实践中得到确认的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均需对此作出一致的赞同才能继续各类后续流程。
在协议签署完毕后的一年内,如有人发现在制定财产分割方案的过程中有虚伪的表述或是受到了胁迫等不公平的情况出现,那么该个人便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诉,申请变更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