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购买车辆所需支付订金能否退还的问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缔结的合约所约定的内容予以判断。
关于订金,依照我等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它并不具备本约债务得以保证实现的定金属性,实质上仅仅是基于当事方单方面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其本身并未明确显露出对于合同义务的担保作用。
在现实交易中,承诺向对方交付订金的一方,若主张所谓的“定金”权益或义务,则我国司法机关将对此请求予以驳回。
从总体而言,根据惯例,交付订金通常被视为交付预付款种之一。
当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时,不会出现丧失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等相应后果。
订金仅可以作为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使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