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依据被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本人的经济收入状况进行衡量。
具体而言,误工时间应以被害人接收治疗的相关医疗机构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
若不幸因伤造成肢体残疾并且依旧需要继续工作,那么误工期可相应地延长至伤残鉴定前的最后一日。
对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被害人来说,误工费的数额将按照实际损失的工资薪水予以计算;
而如果无法提供近期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数据,那么也可以通过参照被告方所在地区或相似行业中上一年度同等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作为误工费用的参考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