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责任的五类主要类型包括以下几点共识:
首先是“继续履行”,又可称其为“实际履约”,即将合同中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持续进行下去。
其次是“支付违约金”,这是对于违反约定行为付出的直接经济代价。
第三点,“适用定金罚则”,指在合同中设定了定金条款下,对违反约定一方实施相应的罚款处理。
第四个维度,对应于为弥补违约方带给受害者的损失而采取的“补救措施”。
类似的做法包括修复或重新制作受损之物,或是退货、降价等方式,另外还有其他形式的补偿措施。
最后的方面,也是处理违约问题时最常采用的一种补救方式,即“赔偿损失”。
这是由违约方负担起向受害方赔偿由于自身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对方遭受的损失的责任主体,同时它也是违约后各种补救措施中最为重要且常见的一种手段。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