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原则上无需设定抵押期限,原因在于抵押期限实质上与作为基础的债权存在时间相符。
只要债务关系存续,抵押权便持续有效;
只有在债权消灭之际,抵押权相应地失去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并非仅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转移或变更,而是自抵押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即刻保持其承载的法律效力,直至相关债权债务得到充分履行、解除或终止为止。
因此,为了确保抵押权益得以顺利实现并维护合法性,在设定抵押时明确抵押期限其实并无必要。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