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一次性支付是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增长的。
然而,这样做需要满足下列三个前提条件:
1.现有的抚养费金额无法达到保障子女在居住地的实际生活需求;
2.由于子女罹患疾病或者就读于学费较高的学校,导致所需的抚养费总额已经超出了原本设定的数值范围;
3.存在着其他充分且合理的因素使得抚养费额度必须进行增加。
在此情况下,被监护人(未成年人)有权向法庭申诉请求增加抚养费,然而,所申请的抚养费金额应该以合理、必需为原则加以限制,例如,同孩子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旅行开支以及购买商业保险等方面产生的费用,这些成本支出去源于无理要求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行为,其父或母皆可以有权不予支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