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价值增长的部分实际上是否被判定为某一方的婚后个人财产,需要视特定情形进行区分判断。
如若在婚前购入股票之后长期以来并无任何操作经营所带来的股票价值增值,那么这部分增值应该被视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算作是该夫妻一方的合法财富;
然而,若是在购买股票之后,管理者进行了相当程度的积极操作,或者是用婚后共用财产进行了额外补充投资,那么这类行为应当被视为投资所得收益,其产生的增值部分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