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具备法定过失行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对此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然而,若该劳动者因自身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单位是有权利要求其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
对于不存在法定过失行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应该依法向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违反了法律规定,而劳动者又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原本的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并按照原劳动合同重新开始执行。
但如果劳动者已经放弃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原先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的话,用人单位就应以经济补偿金为基础,加倍支付赔偿金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