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结婚前,男性父母出资购买房产,而该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上将男方与女方列为产权人之列,那么在面临离异时这一房产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之财产,具体的分配方案应由夫妻双方自愿商定,若协商不下,可选择向司法机关申请裁决。
另一方面,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书仅以其中一方姓名登记,在此情况下,如果此房产系由其中一方家长首期付款并提供抵押贷款支持,并且男女双方在日后共享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的时候,这个房产将会被赋予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然而,如果该房产系男方家长全额出资购置或由男方家长首期付款,但后期却由男方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剩余债务,那么在离婚的过程中,这处房产将会归属男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