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一方拒绝给予另一方探视权,那么将会受到享有探视权一方发起的诉讼。
在经过法院审理和判决之后,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拒绝让对方行使探望权,那么在对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机,作为抚养子女一方的法院将不得不面对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结果。
这些执行手段可能包括依法采取强制性拘禁、罚金等严厉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