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诊疗护理工作时,以下所述情况均不为医疗事故情节:
首先,面对紧急状况,为了拯救濒临生死边缘的病患生命及身体健康而采取了必要且合理的紧急医学措施,尽管可能会引发不良后果;
其次,在医疗操作过程中,若患者病情较为复杂多变或者其体制存在某些特殊性,故而产生了医疗方面的意外现象;
再者,在当前已有的医学科技水平范围内,对于无法预见或防范的不良后果,属于难以避免并且难以避免的情况;
接着,无过错输血导致患病者感染,从而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
此外,若由于病人方的疏忽或者延误导致诊疗未能按期进行,以至于导致不良后果的情况;
最后,在无法控制、无法抗拒的环境因素影响下引发的不良后果等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