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严谨的民法学理论所阐述的规范,在专有权、共有权以及管理权这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核心元素里面,专有权起着至关重要甚至决定性的作用。
当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有部分的所有权时,也相应地获取了关于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管理权;
与此同时,对于建筑物内部诸如住宅或者是营业性用房等专有部分进行转让的情况下,他们对公有部分所拥有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样会随专有部分一并转移给新的买家或受让方。
因此,业主是不能够单独出售住宅而保留电梯等共有部分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