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状况下,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与姓氏更改是呈相互关联的关系。
由于儿童既可采用父亲的姓氏,亦能采纳母亲的姓氏作为自己的名字。
通常情况下,在新生儿诞生之后,他们的姓名通常需经过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同意后制定。
因此,在准备更改孩子的姓氏前,应首先寻求征得另一方家长的首肯,经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方可对其姓氏进行变动。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