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内部,为了确保双方的资产能得到妥善的分配,彼此之间必须签署一份离婚协议。
此项协议中,男女双方有权利和义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物以及婚前个人财产是属于独自拥有、共同所有还是部分各自拥有、部分共同所有。
合约的形式应采用书面形式加以约定。
若夫妻双方未能就这一问题进行清晰的约定或约定不明了,他们仍然可以通过协商并达成新的补充协定,以弥补前面尚未解决清楚的条款。
对于夫妻间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物及婚前财产的约定,无论是婚前或婚后签订的,都对双方都具有绝对的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