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乃夫妻离异之后,未直接担任监护责任之父或母所应享有的合法亲子相处权益。
探望权是父母依法享有对其亲生子女进行此种法律允许之举动的权利。
究其原因,将其视为一项法定权利的实质在于,它不仅仅是家庭法范畴内的权力,更属于一类基本人权的体现。
在父母子女间的亲情联系中根深蒂固的感情纽带,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破裂而受到冲击。
离异之后不再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得以透过诸多方式行使探望权,诸如给孩子予以关怀爱护、进行深入有效的沟通以及短期陪伴孩子共度美好时光等等,以期能达到持续培养孩子成长的终极目标。
同时,这种方式也有助于促使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