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续签劳动合同时,若当事人间经充分协商达成关于调整职工岗位之共识,此时的变更行为便属于法律许可范围之内。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强行更改职工岗位,那么这种做法无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当涉及到续签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通过相互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对职工岗位进行调整;
若是二者未能就此问题达成合意,则不得任意变更岗位设置。
如若劳动者权益遭受不当侵犯,他们理所当然地享有向相关部门提出诉求以期得到依法处理,或申请仲裁乃至提起诉讼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