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办理离婚诉讼案件中的财产分割事宜时,需着重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何种财物属于此配偶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共同财富,以及该财富归属于哪方全体;
其次,针对这些共同财富如何进行有序分割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操作;
最后,关于公平合理地分配这些共同财富的原则也不能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文解释,夫妻之间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在此期间内取得并由国家明文定义的全部财富,均应视为夫妻共有之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